新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开发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条件,是国有资产,是培养人才的物质保证,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首要内容。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其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是全校仪器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系、处、所、中心、集团)应指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有计划,使用保管要有责任制,经常保持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符。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利用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推行专管共用,对于长期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组织调剂。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校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实行校、系、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单位由一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理科各系可设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以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文科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由科研秘书兼任实验室管理人员,也可配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在本室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
第七条:凡属下列设备均属固定资产:
1、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活设备;
2、单价虽不足2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例如:万用表、照相机、计算机、录音机等同类产品),需要特别加强管理的仪器设备。
3、自制、捐赠等仪器设备,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八条:凡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必须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和检修都要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单位均要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帐和与之相配套的财务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条:仪器设备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1、通用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为校一级管理;
2、一般教学科研设备为系、处一级管理;
3、专用仪器设备或小型零星仪器设备为办公室、教研室或课题组一级管理;
每年各单位与资产管理处对帐一次。
第十一条:设备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一律不准借往外校使用。因教学工作需要,对一般教学设备实行校内互相借用,但必须由实验室主任或系主任批准;借往校外设备需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严禁仪器设备流入个人手中及私人占有,尤其是不准占用民用性较强的器材设备。
第十二条:对报废、报损、退役和调拨仪器设备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方能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被盗、丢失应立即到学校公安处报案,并同时报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科;待查明原因后,责任事故者要酌情赔偿,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设备外借和调拨:资产管理处根据教学、科研任务需要,有权对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施行调拨。对学校内部,一律施行无价调拨,对校外施行有价调拨。对外单位调拨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拨,各单位无权擅自调入、调出。调拨手续统一归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维修。
1.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购入单位请原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进行维修;
2.各使用单位应积极提倡、鼓励实验室自行维修,做到妈既有利于工作和节约经费,又有利于实验技术人员水平的提高;
3.凡属正常维修的仪器设备,由财务人员填写维修计划,送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科统一安排;
4.大型仪器的维修,要详细报告原因,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经费安排和修理,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多余、积压处理:
1、划变更等原因,造成多余的,应及时报告,造表注明原因,经系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
2、多余、积压仪器设备,要按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施行,要认真做好财产转移手续。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对仪器管理成绩突出,尤其是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提高使用效率做出贡献的个人,实行表彰和奖励,并在设备费和实验经费的分配上优先考虑;对于违章操作,不负责任,造成国家财产损坏和丢失者,应视其情节和个人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处、系、中心)应依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