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安全的运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全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条例。
1.仪器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均应按我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根据仪器的性能要求,确定实验室(或使用场所)的建设与改建,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防火、防潮、防热、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3.实验室应有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实验室主任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有关人员防事故的能力。
4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学会正确使用。
5.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维护他们的健康,保障他们的安全。
6.仪器设备的安全措施要纳入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先经考核,方可独立使用,末经许可不得乱动。仪器设备的借、还要有规定的手续,必要时要进行质量检查。
7.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能力的人员不准拆卸仪器,维修拆卸要有记录。
8.要注意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水电保护,防止电压波动和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9.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和试剂的实验室,应专门制定相应安全条例。
10.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值班,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使用人要认真做使用记录,离开现场要进行安全检查。
11.仪器设备如有损坏、遗失应按《新疆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遗失、损坏赔偿试行办法》及时处理。
12.严格执行实验室消防责任制度。
13.仪器设备安全处理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要定期和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抓紧解决。
14、加强核发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实行专人上岗证和登记证制度。对闲置不用或退役的放射源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现放射源丢失等放射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卫生、公安部门报告,迅速采取措施,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因管理不善发生放射事故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15、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提高在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使用效益。学校要不断总结经验,表扬奖励安全工作做的好的单位与个人。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单位与个人除要进行行政处分外,还要实行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