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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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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爱护设备器材是每一个教职员工和学生应有的品德。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维护学校财产的完整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为了贯彻执行《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等,都要有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制度,操作规程,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性能及使用办法,轻率运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四条:在考虑赔偿时,要根据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按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二名专家鉴定和单位负责人证实(被盗的要有公安部门证明)可不赔偿,但要写详细报告交资产管理处以便总结经验。

1、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上报、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年累计造成损失,单人在两次内价值不超过5元的。

第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一般责令当事人检讨,并写出检查;损失较大的并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要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计价应按照具体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和所用材料费;

3、损坏修复后,质量明显下降的,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5、对于照相机、录音机、计算器、秒表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第三章 处理办法及权限

第九条: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公安处立案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损失,由各使用单位随时进行登记,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每学期末向资产管理处上报。

第十条:赔偿处理的权限:

1、低值仪器设备的损失,由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填写损坏,丢失表格由实验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核准。

2、固定资产(5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由实验室主任组成三人小组,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核准,有关书面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3、对于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或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的事故,各单位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处、公安处协同处理,报主管校长核准,并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赔偿费的偿还、使用按《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经校长批准后生效。原《新疆大学设备器材丢失赔偿试行办法》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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